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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父过世留房产 养女讨要上公堂

金山网  2015-06-23 09:16

继父过世,留下一套房产,养女王某想要这套实际由姑妈看管的房子,但遭到拒绝。王某遂起诉至法院,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,并要求姑妈返还房产。近日,润州法院审结了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,法院认定王某与继父之间没有办理合法手续,也没有共同生活过的证据,因此不存在收养关系。

王某今年34岁,刚一出生时就被过继给自己的伯父王某福,双方未办理收养手续,只是进行了户籍登记。

2013年7月,王某福去世,留下了一套房屋,实际由他妹妹(王某姑妈)王某珍保管。王某认为自己可以继承王某福的房产,遂起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继父的房产归她所有,并要求王某珍返还这一房产。

诉讼中,王某珍称,王某福与王某并未实际共同生活过,他们之间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。

为证明这一点,王某珍还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。庭审后,承办法官前往王某福生前居住社区了解情况,社区工作人员及周围群众均表示对这一情况不清楚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的收养行为发生在《收养法》实施前,应当根据我国《收养法》实施前的有关法律规定认定。1984年《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亲友、群众公认,或者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,虽未办理合法手续,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。

本案中,王某出生后,虽然被过继给王某福,但她未提供双方以养父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据,对这一收养关系,应不予认定。

据此,法官向王某进行了法律释明。

王某此后表示理解,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。

标签:房产继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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